我們該如何面對“串貨”行為呢
2019-08-13 已有143人瀏覽
現在有不少企業以區域代理的方式推銷產品。這些企業為了維護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通常會和代理商約定:各地代理商只能向代理區域范圍內的商業單位供貨。超出代理區域范圍的供貨行為就稱之為“串貨”。
某供銷社綜合服務部于2005年8月從某化肥經銷處購進“宏?!迸屏姿岫@11噸。在銷售過程中,某縣工商局接廠家投訴,稱該批二銨涉嫌假冒,某縣工商局遂依據《商標法》對其進行了查扣,并委托生產廠家(貴州宏福實業開發有限總公司)進行鑒定。廠家出具了出現在該市各縣市場上標識為字母“A”、“B”、“D”包裝的“宏?!迸屏姿岫@為冒牌(或假造)產品的鑒定報告,查扣的該批二銨包裝上標注的字母是“B”,某縣工商局遂據此做出了沒收侵權化肥,變價款上繳財政的行政處罰決定。某供銷社綜合服務部不服該行政處罰,依法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市工商局受理復議申請后,對該案進行了審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做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和申請人反映的情況,該局發現,該批二銨不是假冒產品,而是某供銷社綜合服務部(申請人)未通過生產廠家規定的進貨渠道,而從其他地區購進的真貨,俗稱銷售商的“串貨”行為。生產商為了強化其對銷售渠道的管理,以控制地區價格而出具虛假的鑒定報告,讓工商機關幫助其清理市場、控制貨源,以牟取高額利潤。查明情況后,市工商局做出了撤銷某縣工商局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
這起行政處罰案件明顯是生產廠家借工商部門之手,整肅“串貨”行為。對此類案件,工商等執法機關**要提高警惕,避免權力被不當利用。執法機關一旦不慎介入,如果提起行政復議、訴訟,難免要處于尷尬境地。
對于生產廠家壟斷貨源、限制競爭的行為,雖然《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進行了規定,但畢竟《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出臺時間較早,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許多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有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查處起來取證難、定性難,不宜于操作。建議盡快修改《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或者在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添加如下內容,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妨礙公平競爭:(一)經營者之間不得以合同、協議、倡議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劃分市場、限定交易對象、限定商品數量等限制或妨礙公平競爭的聯合行為;(二)脅迫他人與自己進行交易,或者放棄與自己競爭;(三)干擾或者妨礙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活動等……。對生產商和其他經銷商以投訴、指認“串貨”為假貨等手段,脅迫他人放棄價格競爭,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活動,以協議劃分市場、限定交易對象、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打擊。- 上一篇:串貨:經銷商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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